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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暫行意見 |
來源: | 日期: 2017-03-06 13:45:00 | 字體顯示:大 中 小 |
吉建管〔2017〕4號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建筑支柱產業的意見》(吉政發〔2014〕42號)、《吉林省工程建設擔保實施辦法》(吉政發〔2011〕43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工程擔保的作用,減輕建筑業企業流動資金壓力,促進全省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加快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程擔保種類 (一)投標保證金擔保。 (二)履約保證金擔保。 (三)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擔保。 (四)工程質量保證金擔保。 (五)工程款支付擔保。 嚴格規范保證金管理,除上述各類保證金外,各地、各部門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設領域新設保證金項目。 二、工程擔保方式 (一)銀行保函。 (二)工程擔保機構擔保。 三、規范工程擔保機構擔保工作 (一)工程擔保機構應具有本省工信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未取得該許可證的擔保機構不得在我省從事工程擔保業務。 (二)工程擔保機構承保的工程擔??倱=痤~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倍??倱n~度已滿的工程擔保機構,應停止繼續出具工程擔保保函。 (三)工程擔保機構應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賠付保證金專戶,按不低于注冊資本30%比例繳存賠付保證金,由國有商業銀行出具賠付保證金專戶存款證明文件和工程擔保賠付保證金保函,確保賠付保證金??顚S?,滿足應急要求。 (四)工程擔保機構開展工程擔保業務時,應本著誠實守信原則,向建筑業企業及建設單位、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提供賠付保證金專戶存款證明文件、工程擔保賠付保證金保函、已開展的工程擔保業務清單等資料證明。 四、建立工程擔保機構登記推薦制度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選擇有實力、有經驗、有信譽的大型工程擔保機構實施工程擔保。對具備一定實力、信用良好的工程擔保機構,可于每年的3月初持下列材料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進行信息登記: 1.吉林省省內獨立法人營業執照及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2.實繳注冊資本及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證明材料(年度審計報告)。 3.國有商業銀行出具的年度存款不少于1億元的賠付保證金專戶存款證明文件和工程擔保賠付保證金保函。 4.中國人民銀行征信報告,一年內違約記錄不得超過3次,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5.上一年度開展工程擔保業務不低于5億元或開展其他擔保業務不低于20億元的相關證明材料。 經核實,符合以上條件的工程擔保機構,于每年3月中旬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上予以公示,向社會統一推薦。 國有資金投資(含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項目應采用推薦名錄中的擔保機構實施工程擔保。 五、相關工作要求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工程擔保工作,充分認識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建立公平公正建筑市場秩序,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減輕企業負擔的重要措施,全力推進工程擔保工作。 (二)在我省工程項目建設活動中,凡需要建筑業企業提供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建筑業企業提供的銀行保函、工程擔保機構擔保,各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不得拒絕接受。嚴禁將應由建設單位繳納的保證金以各種名義轉嫁給建筑業企業。建立拒絕接受保函單位“黑名單”制度,并在吉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管理平臺上予以曝光,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將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 (三)從事工程擔保的銀行、工程擔保機構,應充分利用吉林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對不同信用評價等級的建筑業企業,采取差別化費率,實施差別化管理。對年度信用綜合評價優良的企業,擔保費率應在正常費率的基礎上下浮10-15%。 (四)結合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擔保,探索實施為建筑業企業提供農民工工資專項貸款,保障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支付。 (五)工程擔保機構在從事業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在吉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管理平臺上予以公布,并禁止其在我省開展工程擔保業務。 1.撤出賠付保證金、賠付保證金未足額繳存或發生代償后沒有及時補存的。 2.超出擔保能力從事工程擔保業務的。 3.違反約定,拖延或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 4.在工程擔保機構登記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的。 5.違規撤?;蜃兿喑繁5?。 6.不進行風險預控和保后風險監控的。 7.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錄的,未執行人民法院裁決或裁定的。 各地應積極穩妥地推行工程擔保工作,在推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及時與我廳聯系,以便研究解決。 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部門可參照此意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