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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來源: | 日期: 2018-06-07 15:28:00 | 字體顯示:大 中 小 |
吉建招〔2018〕8號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招標投標信息公開管理工作,提高透明度,加大社會監督,保障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我廳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我廳。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5月31日
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 設施工程招標投標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招標投標信息公開管理工作,提高透明度,加大社會監督,保障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總承包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招標投標信息公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信息,是指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和其他投標人相關信息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 第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信息除在國家或省指定的媒介發布外,應同時在“吉林省建設信息網”(http:// www.jljsw.gov.cn/)(以下統一簡稱“發布媒介”)發布,并確保內容一致。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內容、范圍、規模、工期(交貨期)、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和信譽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對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七)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八)招標項目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 (九)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中標候選人和其他投標人相關信息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資格等級、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綜合評標得分情況; (二)投標人符合初步評審標準要求或納入評審標準計分的工程業績; (三)投標人擬任項目負責人的姓名、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及其納入評審標準計分的工程業績和獲獎情況; (四)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投標保證金的形式、承保銀行或擔保公司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電話; (五)評標專家的職稱、取得的注冊執業資格、評審專業和對中標候選人打分情況,評標專家姓名用代碼進行標示; (六)評標委員會對未進入詳細評審環節投標人的否決投標情況說明; (七)評標委員會對進入詳細評審環節所有投標人的技術標評分; (八)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實行資格預審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資格預審結果公示按照中標候選人和其他投標人相關信息公示的相關內容載明。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項目名稱、中標人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應當按照房屋市政工程項目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標準文本執行。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將中標候選人和其他投標人相關信息公示內容在發布媒介上發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標候選人和其他投標人相關信息公示內容應當按照房屋市政工程項目中標候選人和其他投標人相關信息公示標準文本執行。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和其他投標人公示期間提出。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3日內將中標結果公示內容在發布媒介上發布,中標結果公示內容應當按照房屋市政工程項目中標結果公示標準文本執行。 第十一條 擬發布的招標投標信息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蓋章,并由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項目負責人簽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應當按規定進行電子簽名。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投標信息,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于時限的規定。 第十二條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招標投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已發布的招標投標信息確需澄清、改正、補充或調整的,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原發布媒介發布更正內容和原文內容,并注明原因。暫停、終止招標活動的,應當采取公告形式在發布媒介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予以澄清、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發布的中標候選人和其他投標人相關信息公示內容和中標結果公示內容未使用標準文本或者標準文本中應當公示的內容而未公示的; (三)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信息內容不一致; (四)招標投標信息不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認真核查,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意見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投標信息發布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發布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并視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凡省內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標準文本 (1)標準施工資格預審公告 (2)標準勘察招標公告 (3)標準設計招標公告 (4)標準施工招標公告 (5)標準工程總承包招標公告 (6)標準監理招標公告 (7)標準材料采購招標公告 (8)標準設備采購招標公告 2.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中標候選人和其他投標人相關信息公示表 附表:中標候選人綜合評標得分情況表 3.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中標結果公示表
http://jst.jl.gov.cn/zcfg/gfxwj/jzy/201807/t20180711_4899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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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標準文本.docx附件2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中標候選人和其他投標人相關信息公示表.doc附表中標候選人綜合評標得分情況表.doc附件3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中標結果公示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