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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 |
發布單位:水利廳 文章來源: 本網站 發布時間:2019-02-19 |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妥善解決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經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鐵路局、民航局印發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建辦市函〔2019〕92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現將文件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對實際工作單位與注冊單位一致,但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以下6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3.屬于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4.屬于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5.因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6.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符合這6類情形的,企業(或個人)要在自查自糾階段以書面形式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市(州)建委(局)說明情況并附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及《關于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吉建聯發〔2019〕5號)規定,在自查自糾階段予以整改。因客觀原因暫無法完成整改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注冊所在地市(州)建委(局)說明原因并承諾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規定自查自糾整改時間1個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掛證”行為處理。 三、注冊單位或個人一方反映與另一方不存在聘用關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的,省住建廳可依據一方申請及其提交的原聘用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勞動仲裁書、或司法判決書、或現聘用企業給予交納養老保險的證明)、無在建工程承諾書,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直接辦理注銷手續。對于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住建廳可依據一方申請將相關人員列為注冊狀態異常,并向社會公示。 使用被標注為注冊狀態異常人員參與工程投標的,有關單位應當要求其本人到場;申請企業資質的,資質審批部門應重點核查;對于正在擔任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負責人的,應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將對仍被標注為注冊狀態異常人員進行重點排查處理。 四、為解決自查自糾階段發現的問題,決定將各階段工作期限相應調整如下: 1.自查自糾期限延長至2019年3月31日。市(州)建委(局)將本地區自查自糾情況的總結報告及“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檢查情況匯總表”(附件3)于2019年4月10日前報省住建廳,并抄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 2.全面排查期限順延至2019年8月31日。市(州)建委(局)將本地區全面排查情況的總結報告、“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檢查情況匯總表”(附件3)及“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情況處理匯總表”于2019年9月5日前報省住建廳,并抄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 3.指導監督期限順延至2019年11月30日。 其他有關工作要求的時間節點依次順延。 五、各級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整治工作,遵循“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依法從嚴查處。 1.各市(州)建委(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等務必及時將《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關于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吉建聯發〔2019〕5號)及“補充通知”(建辦市函〔2019〕92號)傳達給相關單位,避免出現“掛證”單位不知曉、不知情、責任不清、落實不到位的情況。 2.各市(州)建委(局)負責將《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附件1)送達到每個相關單位,相關單位負責將“告知書”送達到單位每名受聘的持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并填寫“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企業自查自糾情況登記表”(附件2),報送相應行政主管部門,最終匯總到各市(州)建委(建設局)。 附件 1.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告知書 2.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企業自查自糾情況登記表 3.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檢查情況匯總表 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2月15日 |